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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非银行自营性贷款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案件回放: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燕某某担任宿松县某镇党委书记、住建局局长。2013年7月,妻子张某与木材商吴某爱人谈心时,吴某爱人表示愿意以1.5%的月利率向其借款。为赚取息差,燕某某办理虚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谎称自建房屋,骗取42.5万元公积金,其中35万元系中国建设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7.5万元系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2013年9月,燕某某将其中40万元连同其妻弟张某10万元,共计50万元,以1.5%的月利率借给木材商吴某。至2017年9月,燕某某已收到4年利息28.8万元,其中35万元贷款得息25.2万元,除去燕某某实际已偿还的50834.75元外,燕某某高利转贷违法所得为201165.2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此案较大的争议点在于高利转贷罪的认定。燕某某转贷从中牟利的钱款虽然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发放的,但是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根据安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规定: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宿松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负责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按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回收公积金贷款本息,办理公积金贷款结算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银行受托办理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年支付委贷手续费。

  因此,住房公积金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储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入银行开设的专户,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并委托银行办理的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属银行表外业务,为银行非自营性贷款,燕某某将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转借他人获利,未侵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没有侵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故其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整理:记者 周国庆


(整理: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