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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取款机前抢夺他人万元现金 男子获刑1年被罚5000元

  不久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鲍某某抢夺一案。法庭对被告人鲍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鲍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鲍某某行至安庆市龙山路徽商银行某支行自动取款机大厅,见被害人吴某某手中拿着刚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的人民币10000元,遂上前将吴某某手中现金抢走并逃离现场。当日,公安机关在龙狮桥一棋牌室内将被告人鲍某某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扣押现金9200元,其余现金已被其挥霍。

  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9200元已返还被害人吴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其抢夺的大部分现金追回返还给被害人,可分别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判决书已于7月15日生效。(胡芳 应海庆 记者 周国庆)


(胡芳 应海庆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