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燃服装店裤子 赔钱又坐牢
朋友之间有点怨言,一气之下将其服装店裤子点燃,没想到会引起一场大火。4月15日,卢某因犯放火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甘某、孙某、周某等财物损失合计262600元。
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卢某头戴假发,驾驶二轮电动车到太湖县晋熙镇老城北正街,走到周某经营的服装店门口,将手伸进玻璃门缝拉出一条裤子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点燃后,逃离现场。大火虽经全力扑救,但仍致周某店面及相邻商铺的房屋、财物不同程度受损。经太湖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财物损失为324372元。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甘某、孙某、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卢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法院鉴于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亲属代为赔偿2626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