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法官调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骑摩托车撞上电瓶车,造成电瓶车上的人受伤,可受伤人的家属又将骑摩托车的人打伤。7月13日,潜山市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了该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20年2月29日,陈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史某某骑行的电瓶车碰撞,致陈某某、史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随后,双方发生激烈口角,史某某的外孙李某及儿子史某先后对陈某某进行殴打。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被殴打致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茎突骨折。
同年6月2日,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某负次要责任。同年8月8日,公安机关因殴打他人分别对史某、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某遂对史某某及其儿子史某、李某分别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健康权纠纷两案诉讼,要求三人赔偿陈某某的全部损失,并提出了伤残等级、损伤原因力的司法鉴定申请。
受理案件后,因考虑原、被告双方均是同村村民,且考虑到陈某某损伤原因力的司法鉴定在技术上的确存在一定的难度,为防止案情复杂化,承办法官一直积极主动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并深入现场办案,就地调解。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通过双方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村干部的从中调和,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了原告赔偿金68000元,双方并达成了不再相互追究对方其他责任的谅解。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张文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