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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11月11日下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落下,桐城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金神镇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王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政府禁止在金神镇玉咀村祠堂小圩(系国有水域)养鱼的情况下,仍然和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王某商议,共同投资由赵某某购置鱼苗在该圩进行养殖。2020年7月份以来,桐城市金神镇遭遇洪涝,三人擅自沿着圩埂将毛竹插在水里,设置三个“迷魂阵”,非法捕鱼后销售给桐城市金神镇农贸市场鱼贩,至案发共计捕鱼5000余斤,非法获利10500元。目前被告人已退非法所得10500元。经评估认为当事人需承担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6750元,或放流野生鱼成鱼1521尾,鱼苗640.56万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王某在禁渔区、使用国家禁用的工具“迷魂阵”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请求判令三名被告人承担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6750元和支付本案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轻或消除危害而开展的现场调查、鉴定评估等相关工作所支出的事务性费用5000元。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求均表示无异议,且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围绕起诉书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控辩双方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考虑案件具有一定的影响性,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这次庭审经金神镇政府组织,从每村选派至少一名村干部或村民代表参加旁听庭审,近距离接受法庭教育,提高群众保护环境意识,以实现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赵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