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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案下乡释法明理 十二年积案当场履约

  11月16日,潜山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带案下乡,与痘姆乡司法行政人员通力协作,化解了一起十二年积案。

  2010年,叶某与章某驾驶的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重伤,生活完全依赖护理。后经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章某赔偿叶某51万余元。法院虽判决叶某胜诉,但叶某的“烦心事”并未就此了结,因章某驾驶的农用车未投保任何险种,因此案件在执行阶段并不顺畅。经过执行法官的调解,叶某同意章某分三年付清赔偿款,同时自愿放弃其他诉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章某未按期履行,直至第6年才将赔偿款付清。叶某及其家属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约,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

  经查,叶某目前属于偏瘫状态,家庭生活来源仅靠低保维持,而被执行人章某名下也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属“执行不能”案件。章某认为其已经履行完毕,但表示对迟延履行可以予以适当补偿。叶某家属则坚持认为应当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考虑到矛盾已累积12年,且交通事故受害方叶某当前生活现状,承办检察官在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后,决定召集双方再进行一次调解。

  11月16日,承办检察官带案下乡,邀请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共同努力化解这桩当事人心头上十二年的“烦心事”。此次调解,痘姆乡党委、政府给予了全力支持。调解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释法,述明有关执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乡镇司法行政人员明理,站在“人情、邻里”角度,缓和双方矛盾,述明情理。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就补偿的金额差距不断缩小,最终均接受调解,章某同意再支付叶某五万元补偿,并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现场履行完毕。叶某心头十二年的“烦心事”终于了结。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