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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

  内容提要:我国社会保险费做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制度,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建立到现在,经历了起步、完善、立法三个阶段。近年来,随着“社保税征”、全面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率等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保险费越来越普遍地被广大人民所关注,社会保险费领域中企业合规缴费和成本增加的矛盾突出、地区性差异、费种间差异较大。笔者对比分析了14个省近30个市社会保险制度,分析了现阶段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在“合规压力、维权提升、待遇兑现、两项差异、税征困难”的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就社会保险费制度体系的重构和征缴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制度 征收管理

  2018年3月中央决定2019年1月1日起将社会保险费全责划转税务机关征收以来,“社保税征”作为一个高频热词,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缴费人对于合规缴费后带来的现实的成本增长深感压力。2018年11月1日民营经济座谈会后,国家充分考虑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制变化带给企业的适应程度和预期紧缩效应,及时调整了社保税征的进程,优先解决企业实际负担问题,部署降费社会保险费率,保持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稳定。

  关注和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存在问题,研究社会保险费制度体系的重构,加速社会保险费的“税征”进程,实现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督、同审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三个历史阶段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征缴制度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到现在,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起步阶段(上世纪50年代——1993年)。在这个阶段,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阶段(1993年-2010年)。围绕《劳动法》的修订,国家着手构建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在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完善了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为主体的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制度体系和征缴机制。

  立法阶段(2010年至今)。《社会保险法》立法施行后,按照全民参保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制度体系,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并推动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

  二、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形势分析

  2019年4月,国家决定全面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率,各地高于16%的缴费率的一律降到16%;下调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建立以全口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上下限额的计算基准,降低最低缴费基数;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延长一年,推进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进程等。一系列的政策注入,给社会各界带来了极大的利好。

  2019年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肯定了降费的成效,“目前我国各项社保基金运行总体平稳,能够确保按时足额支付。上半年降低社保费率政策成效显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减少超过1280亿元”。同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月19日例行吹风会上,也通报了降费率工作落实情况。

  2019年8月,51社保发布《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9》,统计分析了降费率举措的成效,全国36个主要城市(含除港澳台外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平均降低幅度达2.67个百分点。全国36个主要城市(同上)全口径社平与去年社平工资相比总体下降了7.4个百分点。从整个社会总成本角度降低了费用并增强了低收入群体的获得感。

  在连续三年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统计分析的社保合规三要素中,“险种覆盖面”连续三年保持高位,2019年险种覆盖面达到93%。“参保及时性”持续提升,参保时间合规的企业比例增长,2017年就达到了84.1%、2018年达到73.1%。“基数合规性”压力很大,分析显示:2017年基数合规企业比例为24.1%,有22.9%的企业统一按最低下限基数缴纳。2018年基数合规企业增加至27%,比上年小幅提升三个百分点,但统一按最低基数下限参保的企业增加到31.7%。2019年完全合规企业29.9%。统一按最低下限缴费的28.4%。

  从“合规三要素”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同,从单位到个人,依法参保缴费的遵从程度较高,但是社会保险的合规性仍然压力艰巨,到2019年,仍然有70.1%的企业不合规,给整个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改革带来压力。

  三、现阶段社会保险费征缴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2018年到现在,社会保险领域也相继发生了几件影响很大的事件,如:江苏省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被强制划缴十年201万元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李罡和丝路之语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缴费人群体中流行着各种避个人所得税、避社会保险费的各种筹划方案,如:“将全日制用工转非全日制用工”、“将工资性收入转劳务报酬收入”、“将企业职工转变为个体工商户”、滥用平台类外包业务、人为拆分工资等。这些筹划方法基本上均采取违法转变劳动者身份,去实现避税避费的目的,不仅仅劳动法律中的合法性风险,还会引发虚开发票的税收违法风险。

  我们分析认为,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五点:

  (一)社会保险费的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合规压力越来越大

  社保合规性的压力自2018年以来,被全社会所认同。社会保险费以职工工资为基础,社保税征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以及企业所得税工资及相关费用扣除数据之间,会形成快捷比对的链路,对于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的70.1%的不合规企业来说,比对必然会带来合规性的压力,尽管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下降到16%,基数下限也下调到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但是对于一般企业来说,职工工资水平大多在缴费基数下限以上,原先一直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或者只为部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合规比对后,实际人力成本的支出不减反增。

  (二)社会保险费合规缴纳的主要压力从社保机构、税务机构转向企业职工

  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改革,牵动的是亿万职工的生活保障,自从2018年3月份中央决定“社保税征”以来,社会保险费制度被社会各界前所未有地关注。群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很方便地了解社会保险费制度规定、征缴规定和待遇规定,主动维权、积极维权的情形越来越普遍。据抽样了解,企业职工了解基本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面,由原先的不足10%上升到90%。对于企业来说,社保合规性主要压力已经由为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压力,转变为职工自身维权的社会性压力。企业职工在就职、任职和离职的过程中,开始普遍使用社保制度,要求企业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三)社会保险共同缴纳人制度影响保险待遇兑现

  2018年底,国家发改委与28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 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 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等9种严重失信、失范行为,在投融资、资质认定、招投标、IPO等各个领域联合实施33项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但是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来说,社会保险费制度体系将企业和职工个人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共同缴纳义务人,以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独立缴纳义务人,直接将职工的保险待遇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挂钩,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危机、资金危机,无力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将直接影响职工的生存、生活权利。即便是职工自行履行了个人缴费义务,也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直接给企业自产自救带来更大的危机和压力。

  (四)社会保险制度的地区性差性和险种间差异较大

  通过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广西、陕西、内蒙、新疆、甘肃、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安徽等14个省近30个市社会保险制度的对比发现,社会保险制度不仅在各省间存在较大的地区性差异,同省各地市间也存在较大地区性差异。这些差异表现在缴费基数的确定上、上下限额的确定、费率的确定、缴费对象的确定等各个方面。对于基本养老保险,随着2019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贯彻落实,加快了省级统筹的进度,但是对于其他险种仍然按照统筹地区的范围存在差异。不仅地区性差异大,不同险种间的差异也大,这主要是由于险种适用的范围的差异造成。如对于“职工”的范围界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都不包括自行参保缴费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但是在工伤保险中,却需要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直接带来了以人为基础的社会保险的征缴问题。

  (五)传统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将面临重大修订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涉及登记 、申报、核定、缴纳、检查、处置等基本事项,是关系社会保险费能否足额有效征缴的关键问题。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中,目前全国仍然存在三种模式,一是税务机关全责征管,二是社保征缴机构全责征管,三是税务机关受托代征。三种模式中,受托代征是一种主要的模式。但是这种征缴模式下,税务机关和社保征缴机构之间的责、权划分不清,缴费人维权难度较大,税费征管模式上的差异较大。中央决定将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差异较大,无法满足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审、同督的需要,需要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完善上下功夫。要结合《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制度、模式与税收的征缴制度、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缴费人和纳税人最简办税缴费,接受优质高效的征缴服务和管理。

  四、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决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也明确规定: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我们认为:

  (一)完善社会保险费制度体系

  一是进行险种整合。逐步减少社会保险险种,减少制度性差异。在试点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进行险种整合,如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并,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并,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合并。

  二是进行缴纳义务分离。将现行的职工个人和企业单位的共同缴费义务,拆分为各自的缴纳义务。个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费用大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小部分记入社会统筹。个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个人参保缴费情况享有,与企业不形式捆绑。即便是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职工个人足额缴费,即可保持享有保险待遇。对于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其缴费金额全部进入社会统筹。

  三是进一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在合规缴费前提下,降低企业的实际人力成本支出。尽管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到16%,但是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率仍然居于25%左右(各省有差异),个人的缴费比例一般在10.5%左右(各省差异较小),按照《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测算的“53%的企业人力成本占总成本比重超过30%;其中,有16.27%的受访企业人力成本占总成本比重高达50%以上”的情形,企业合规缴费下,社保费成本要占总成本的7.5%到12.5%,占比仍然较高,在合规缴费确保规模不降的前提下,仍然有降费率的空间。

  (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

  一是修订征缴暂行条例。按照税费同征、同报、同管、同核、同审、同查的要求,结合《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管暂行条例》。在征管制度上,实现税费的统一。完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建立社会保险证号和纳税人识别号的统一认证。2019年初,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进行统一认证,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对照税收征管基本流程、基本模式,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管规范,尤其是相关税费行政执法行为,要实现税费统一、高效管理。

  二是加强税费风险管理。以合规为基本要求,开展税费数据的经常性、普遍性比对,实行缴纳和纳税的风险统一管理,实现精准管控。

  三是加强缴费基数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最大的难题和关键在于缴费基数的申报和确定上。加强缴费基数管理,是推动社会保险费征缴合规化的重要途径,在社保征收全责划转税务机关之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数据比对和风险分析,在抓好落实降费率的基础上,推动社保征缴合规进程,公平社保缴费负担,促进平等竞争。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加强工作研究,做好全责划转前后的工作衔接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四是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险费扣缴制度,对于职工个人应当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仍然实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有效降低征缴成本。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照参保个人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并足额扣缴社会保险费。

  参考文献:

  1.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社会保险各项规定

  2. 51社保2017、2018、2019三年《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42555960620995781&wfr=spider&for=pc

  http://www.wanfangdata.com.cn/details/detail.do?_type=perio&id=zgkjcf201809038#

  http://www.wanfangdata.com.cn/details/detail.do?_type=perio&id=zgkjcf201708032

  3.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及各省落实方案

  4. 国务院常务会议公报(2019年7月10日)

  5. 国新办7月19日政策例行吹风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方遒 陈建辉 王晓安 李有安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