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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被摩托车撞倒
家长负监护责任

  近日,桐城市金神镇孙桥村村道上,一名小男孩在前面蹦蹦跳跳地走着,身后10米左右跟着4个大人。在走到村部附近时,身后的大人斜穿公路,小男孩见状后立即走到公路中央,这时一辆白色商务车驶来,男孩见状立即奔跑躲避,被随后赶到的陈某某驾驶的皖HUR9**二轮摩托车撞倒。所幸事发时摩托车车速不快,没有造成更大伤害。

  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同时责令小孩家长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确保未成年人安全。

  交警提醒:小孩天性好动,且安全意识淡薄,在路上行走时,大人一定要监护到位,防止发生意外。车辆驾驶员看到小孩在路上行走,要提前做好预防措施,防止情况紧急来不及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全媒体记者 徐侃 通讯员 黄永武 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