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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作为本金再计息法院能否支持?

  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直接融资方式,具有灵活、简便的特点,多发生在亲朋好友、邻里乡亲之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借贷双方可通过约定借款利息,各取所需,互惠互利。如果在借款人续借的情况下,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该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出借人拿着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按借条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2018年8月,叶某因工程建设需要资金周转,向查某借款。查某遂借给叶某8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2021年2月,叶某因未偿还借款,双方就8万借款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并就前期的利息共计3万元另出具了借条,同时约定了还款时间。因经多次催要未果,查某便起诉至法院。在诉前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因约定的利率问题产生了争议,查某要求叶某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叶某称约定的利率过高且前期3万元利息不应作为本金计息。

  针对叶某和查某的争议点,法庭从双方借条约定的内容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法明理。依据借条内容,叶某和查某约定的利率未超过第一次借条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查某可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借条。但若查某要求继续按照第二次借条约定的利率计算11万元的利息,那么查某主张叶某偿还的本息之和,超过了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查某的这项诉求法院不能支持。

  在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法庭工作人员拟定了一份还款协议,叶某和查某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