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太湖县->正文

委托朋友修车竟惹上官司
发生交通事故,男子先后自掏腰包5万余元

  太湖县居民余某将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交付给朋友朋某送去维修,却没想到自己却因此惹上了官司,而且两次被起诉至法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2020年10月份,余某将车辆交给朋某时,二轮摩托车已逾期未检验,朋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辆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太湖县晋熙镇某路段时,朋某与案外人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碰,造成潘某、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案外人潘某起诉至太湖县人民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根据潘某的诉求和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朋某、余某、保险公司赔偿了潘某的损失,余某在该次官司中承担了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本以为事情已告一段落,没成想余某再次作为被告被保险公司起诉。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驾驶人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而违法驾驶机动车辆情形时,有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先行赔偿的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余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未核验朋某是否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将机动车交给朋某骑出去修理,存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朋某、余某被法院判决按责返还保险公司的保险垫付款。余某不服太湖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维持原判,驳回了余某的上诉。余某再次自掏腰包赔偿了3万余元。

  法官提醒:我们往往出于对朋友或者熟人之间的信任、情义等原因,借出或交付自己的车辆。但是车辆借出之前,务必要检查车辆是否存在缺陷,核验对方是否有合格驾驶证,有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以及对方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以免出现自己担责的情形。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