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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新常态

  连日来,怀宁、潜山两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相关生态环境案件线索开展现场调查和评估。近年来,我市按照“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原则,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截至目前,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起。(《安庆晚报》3月17日)

  这几起案件的最大看点,不仅仅在于“高额赔偿”,更重要的是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了新路径,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绿色生态安庆筑起了法治屏障。

  这几年,安庆在环境污染治理上使出十八般武艺,特别是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形成了“过街老鼠、人人敢打”的压倒性态势。但是,企业偷排污水、危废随意倾倒、废水废气超标排放等现象仍偶有发生。尽管重拳打击、刑罚“伺候”从未间断过,但很少有污染者承担生态修复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谁污染、谁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并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办、国办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作了详细规定,并强调“应赔尽赔”。我市也出台了《安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由此可见,污染环境要罚更要赔,既在情理之中,更是法治要求。

  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新常态,势在必行,任重道远。一方面要抓好教育,通过舆论宣传、典型案例剖析等途径,把道理讲在前,把法律说在先,把查处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让每个人更加敬畏生态“红线”;另一方面要用好“利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环境损害行为必须真抓严管、违法必究,既要形成强烈的威慑,更应实现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实践反复证明,有法规的宣传教化,有严格的惩治手段,有罚出痛感的罚单,一旦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敬畏,那么久而久之就会将保护生态环境真正“内化于心中,外化于自觉”,而不再停留在“纸上权益”的层面。

  从这个角度来讲,这9起案例不应当仅仅是个案,也不能作为权宜之计,而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力量形成倒逼效应,念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道“紧箍咒”,进一步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徐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