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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成废品致证据不足
法官引第三方参与化解纠纷

  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寺前法庭通过积极与太湖县、岳西县两地基层村组织沟通,灵活运用多元化矛盾调解纠纷机制,引入第三方参与案件调解,成功跨县调处了一起健康权纠纷。

  2022年2月25日9时许,被告徐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三轮燃油车,因操作不当,在牛镇镇天光村刘河路段发生侧翻,造成驾驶人徐某某及乘坐人员原告程某某受伤。程某某住院治疗21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腿部两处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原告程某某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86974.63元。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发现,这起案件中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并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来原、被告一开始准备私下处理事故,并未第一时间报警,待双方因未达成调解意见,被告报警后,该车已被被告家人卖给废品收购者并进行了切割。因事故车辆无法勘验,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出具责任认定书。与此同时,被告还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程某某承担雇主责任。事情起因系原告主动到被告家中请被告帮忙为其拉松树,后被告驾驶三轮车前往拉树地点,原告主动要求乘坐一同前往。两人在前往途中翻车致伤,被告也因此入院治疗。被告认为,原告作为雇主应当赔偿被告作为雇员的损失30000元。

  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双方证据不足,原、被告年纪较大,仅凭现有证据直接判决达不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到原告所在的太湖县牛镇镇某某村,被告所在的岳西县田头乡某某村邀请村组织参与调解,以求妥善解决。经过法庭积极沟通,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及原、被告共同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就侵权责任纠纷、具体赔偿项目标准进行了讲解,并将调解侧重点放在参照当地乡风民俗,农村用工矛盾化解方式上,计算损失的同时也注重乡土人情,双方村组织也分别做了双方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损失自行承担,并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58000元。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