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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与投保合同不一致 已持续交费多年 
“十年”期保单变成了二十年?

  近日,怀宁县的黄先生向安庆晚报热线反映,2015年初,他在平安人寿业务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保险,当时承诺10年后可以连本带息全部取出。黄先生今年4月份向保险公司咨询办理取款手续时,却被告知这款保险满10年无法取出。

  市民反映:

  签订合同与投保合同不一致

  “当初买这个保险是朋友推荐的,也是帮忙完成保险任务。两张纸质协议上面写明了交满10年可以拿回本金和分红收益。保险业务员夏某说一年缴费10933元,第二年不想交可以退出来,有利息。”黄先生说,因为家在怀宁,平时工作较忙,便没有到安庆的平安保险公司现场办理,第二天转了保费到平安保险公司账号。

  记者问当时签字的协议是否拍照留存,黄先生说没有,“我当时疏忽,总想着朋友推荐的,没有质疑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了,也没有催问合同和发票,保费一直缴到第九年。”直到今年4月份,黄先生在怀宁平安保险公司咨询返还保费和利息一事,才得知自己当初签的合同和现在投保的合同不一致,里面含有重疾险,必须交满20年。

  黄先生认为该合同没有经他本人签字,属于无效并要求退还本金利息,随即将情况反映至安庆平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保费连续交纳视为追认

  对于黄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来到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柜面工作人员潘凡表示,公司4月份正式受理黄先生的投诉,并对客户所诉“交满10年后可以拿回本金”“投保单非本人签名,保险合同无效”进行调查核实。公司联系到2017年已离职的业务员夏某,针对当初是否向客户夸大保单利益,夏某予以否认,并表明相关保险责任如实讲解,而黄先生也未能提供投诉内容的任何证据材料。经调查,该保单新契约回访电话是2015年2月13日拨打,为黄先生本人接听,承认已收到保险合同并阅读条款、了解犹豫期权益及犹豫期退保后损失等。

  潘凡介绍说,该保单已持续交费多年,即使投保合同非黄先生本人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依法有效。

  对于平安保险公司的回复,黄先生表示不满,提出要求保险公司配合其对保险合同进行笔迹鉴定。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应举证履行说明义务

  7月11日,黄先生将笔迹鉴定结果发给记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日期为2015年1月1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投保书》投保人签名栏的签名字迹与申请人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黄先生反映的保险合同被人代签是否被侵权?而平安保险公司依据的司法解释在这起投保纠纷中是否理由充分?记者咨询了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达成合意,黄先生缴纳了保险费用,应当视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生效。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录音,能够证明黄先生对双方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认可,因此黄先生不能以字不是其本人签订否认双方合同关系。但是,双方成立合同关系不意味着,所有保险合同条款对投保人产生发生效力。”张金金表示,本案的本息赎回时间,是10年还是20年,属于对投保人进行权利限制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就相关格式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产生发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具体而言,要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向投保人交付条款,是否就相关条款进行加黑加粗处理,是否明确告知投保人等。

  截至发稿前,记者了解到,黄先生已将笔迹鉴定结果和书面情况说明送到安庆银保监分局。关于进一步调查处理结果,本报继续关注。


(全媒体记者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