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包裹丢失,快递公司如何赔偿
案例
姜某通过手机网上下单,委托某快递公司邮寄某品牌皮鞋一双,价值26380元。姜某在邮寄包裹时,未予保价,后物品遗失,无法查清原因。姜某要求快递公司据实赔偿损失。快递公司认为,《服务协议》等电子协议中载明,贵重物品或超过2000元的物品应事先声明并选择保价服务。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邮费的六倍。上述条款均通过加粗加黑方式标注,不同意按市场价值赔偿损失。姜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姜某多次通过手机扫码下单,首次扫码下单后,再次下单,系统默认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等电子协议,没有提供自由选择的明显提示。法院认为,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存在重大过失,支持了姜某的诉讼请求。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据此,姜某和快递公司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没有依约送达货物,导致物品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客户未保价情况下,如何赔偿损失?
张金金律师认为,快递公司引用格式条款,限制赔偿上限,应当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是电子投递,系统默认客户同意相关电子协议,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在阅读并同意相关电子协议后,客户才能投递,并对免责条款加黑加粗提示,才能证明快递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张金金律师进一步解释,法院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这也提醒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参加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六期),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