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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杀野猪!不可取
检察官:遇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 应驱离或求助反映

  近年来,野猪频繁“光顾”庄稼地糟蹋农作物,使农民遭受一定损失,部分地区野生动物与农民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加剧。8月21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针对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

  “我家在山里种了玉米,野猪总是吃玉米,我买弹簧套是为了保护庄稼不被野猪吃……”面对讯问,陈某某辩解称。

  据了解,为防止野猪破坏农作物,陈某某在未申请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于2022年2月、9月共网购了4套弹簧套,2022年7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利用弹簧套在自家玉米地中捕获一头小野猪,之后被陈某某带回家中宰杀。案发后,陈某某于今年3月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太湖县林业局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使用的弹簧套属于禁用工具。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规定,野生哺乳动物禁猎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9月30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依法传唤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当面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释法说理,陈某某真诚悔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同时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悔罪态度良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拟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组织开展公开听证审查,邀请律师、政府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听证员及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参与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该案基本情况、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初步审查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检察官阐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形,根据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侦查人员、值班律师以及听证员最终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陈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陈某某当场表示将改过自新。

  检察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未申请《狩猎证》、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生动物不可取,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任何的“以身试法”,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如遇到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的情形,应采取适当方式驱离或及时向相关部门求助反映,切不可私自将其猎杀。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