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组织考试作弊,被依法判刑
【案例】2021年11月,被告人向某通过网络购买微型摄像头、耳机、WiFi设备等考试作弊工具,与被告人王某(驾校教练)、尹某串通,由王某、尹某负责介绍、接送考生,向某负责为考生安装、调试作弊设备,王某、尹某从旁协助。余某、卓某、张某甲、张某乙通过作弊工具传输答案,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该团伙从每名考生处收取4800元至5500元不等的费用,共计帮助十余名考生在考试中作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等七人多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被适用缓刑,并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驾驶资格考试,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在该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驾校教练为其介绍考生,提前购买作弊工具,选定组织考试作弊场所,雇请答题“枪手”,在驾考考试中通过无线作弊设备传输答案帮助考生作弊,组织分工明确,系共同犯罪,法院据此做出判决。
张金金律师提醒,驾驶技术已成为必备的一项技能。驾校学员们通过勤学苦练,通过法律规定的各个科目的考试,凭自己过硬的本领考得一本驾驶证,是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保障。学员通过作弊方式,非法取得驾驶证,是对自己和他人交通安全的漠视,害人害己,最终也会移交交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专家成员,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六期学员、安徽省青年律师示范培训班七期学员,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