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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 非法经营被判刑

  【案例】2019年11月,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微信上以“倒买倒卖”的方式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陈某涉案金额近20万元,后将部分烟花爆竹以近12万元的价格进一步倒卖给王某(已判刑)。2021年3月,陈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扣押到手机两部,系陈某用于联系贩卖烟花爆竹及支付、收取涉案款的作案工具,陈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二、作案工具两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陈某违法所得4万元,上缴国库。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陈某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涉案金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张金金律师提醒,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生产经营者需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即使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专家成员,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六期学员、安徽省青年律师示范培训班七期学员,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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