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仲裁管辖能否排除法院专属管辖
【案例】2014年7月,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签订《某社区及综合商业区道路、排水工程合同》(简称:大市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由某商事仲裁委员会管辖。2014年9月、11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承包上述大市政施工合同中的A1、A2地块的施工,如因合同发生争议,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后丙公司依据上述三份合同将甲、乙两家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甲、乙公司以各方签订的大市政施工合同约定商事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某商事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驳回甲、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甲、乙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甲乙丙丁签订的大市政施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有效;甲公司、丙公司就A1、A2地块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效。二审裁定:撤销原审裁定,驳回甲公司对大市政施工合同的起诉,驳回丙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在没有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就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只能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例外。本案中第一份合同和第二、三份合同工程范围存在包含关系,但合同签订主体不同,法院最终认定三份合同约定的管辖权均有效。
张金金律师介绍,商事仲裁一裁终局,兼顾公平和效率;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商事仲裁机构,是经济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选择之一。张金金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管辖,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该机构为约定仲裁机构,如果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为避免管辖争议,如约定仲裁,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实践导师,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