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居未离婚 子女主张抚养费
法院:父母有法定抚养义务 是否离婚不影响义务承担
父母分居但未离婚,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能否主张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近日,宿松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1年,张某与洪某相识,2015年双方登记结婚。其间,双方生育小明、小涛两名子女。后张某与洪某感情破裂,2019年底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张某与洪某彼此财产独立,由张某抚养小明与小涛,洪某自2020年1月起未再向小明与小涛支付抚养费。2024年2月,小明与小涛向宿松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洪某支付2020年1月至2024年2月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与生活费,合计30000元/年。
庭审中,被告洪某辩称,在分居期间,其给孩子购买零食、玩具和衣物等,有时也会趁节假日带两个孩子玩,履行了抚养义务。
宿松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间是否离婚等均不应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2020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张某与洪某分居,双方分居期间经济相互独立,而小明与小涛随张某生活,小明与小涛要求洪某支付该期间的抚养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洪某未能举证证明对两个孩子履行了抚养义务,故法院对小明与小涛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洪某承担抚养费的期限,因张某与洪某尚未离婚,并未确定抚养权归属,亦无法确认诉讼后洪某是否履行抚养义务,故承担抚养费的期限至本次起诉之日。关于抚养费金额,根据洪某的收入情况、分居期间小明与小涛的消费水平并结合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标准,酌情确定为每个孩子750元/月。
宿松法院遂判决,洪某支付小明与小涛自2020年1月至2024年2月的抚养费合计75000元。
法官释法:
抚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除当事人死亡外,其他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免除。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一方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间是否离婚,父母有没有经济收入等,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系分居期间,子女随一方生活,离婚后是否有权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所必需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
本案中,小明与小涛父母在分居期间,经济收入相对独立,由各自支配和控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实际并未承担抚养费,故小明与小涛有权要求洪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