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未经同意现场直播,消费者如何维权
【案例】张某系健身房老板,其为了利用真实消费场景引流,未经消费者同意,做现场直播招揽客户。顾客王某发现自己健身场景被直播,要求张某删除相关信息,赔偿损失,张某认为其在自营健身房直播,且健身房属于公共场所,王某无权干涉,双方发生争议。王某为此将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经同意让王某入镜直播侵犯其肖像权,判决张某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视频对王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道歉视频应置顶不少于三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张某作为健身房经营者在其店内直播本身不违法,但是未经客户同意,直播客户现场健身情况,侵犯了客户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法院根据王某的诉讼请求,作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判决。
张金金律师认为,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电商营销模式,是不少健身房、餐馆、理发店等商家吸引网络流量并增加客源的方式。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健身、吃饭、理发、购物等均属于其个人隐私范围,享有保密权。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播,让消费者成为直播间观众评头论足的对象,给消费者人身造成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金金律师建议,商家确有网络推广需要的,可以在固定位置直播,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并明示消费者自愿参与。商家也可以对健身器材功能、锻炼技巧、食材采购、制作过程、场所卫生状况等客观情况进行介绍,以推广招揽客源。商家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客户的信任,赢得市场的认可。客户发现肖像权和隐私权被侵犯后,可以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人民法院起诉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实践导师,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