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炒信”牟利触犯法律
【案例】2020年4月份,阮某和赵某招募技术开发人员,开发搭建刷单APP并招募客服对接电商商家,指引有需求的商家在刷单APP下单。刷单APP运行以后,“刷单手”开始在APP上接单为电商商家提供刷单服务,为部分交易量小、评分低的商家以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店铺的交易量和好评量,从而促进店铺的成交量。2023年6月份,阮某、赵某和从事刷单的员工共计1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对阮某、赵某等15人以虚假广告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审计,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被告人阮某、赵某等人经营的刷单平台获利99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赵某等15人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阮某、赵某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从事刷单的员工13人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判处阮某、赵某等15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阮某、赵某等人退出的7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剩余违法所得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因此,网店店铺对外展示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信用等级”等信息属于广告内容。“刷单炒信”属于广告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
张金金律师解释,根据司法实践权威观点,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一般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以“刷单炒信”为业、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例如,曾因该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短时间内又从事该行为;给消费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造成他人人身伤残等严重危害后果、恶劣社会影响。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实践导师,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获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2024年度“双树双建”活动建言献策优秀成果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