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螃蟹”代替“江鲜”
“自作聪明”多人被起诉
捕获“江鲜”已被明令禁止,但总有人为利益铤而走险。日前,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处理一起非法捕捞、收售水产品案,买家为逃避打击、掩盖犯罪,以“螃蟹款”代替收鱼款。殊不知,正是这自作聪明的行为,将其真正的犯罪意图暴露无遗。
被告人余某常年在江边某乡镇从事水产品销售生意。为赚取更多利益,余某2023年10月找到被告人王某、刘某二人,约定合伙到长江捕捞渔获物销售获利。王、刘二人负责下水捕捞,余某负责驾车到岸边接应,并联系买家马某、李某销售。
同年12月的一天半夜,王、刘二人捕捞上岸后,余某随即联系同在邻省某县的被告人马某与李某,表示有渔获物需要销售。当天上午,余某驾车将近千斤的渔获物送至李某店内,并通知马某前往购买。后由李某支付全部货款,马某则将自己所购买的数百斤渔获物钱款转至李某微信,并特意备注“螃蟹款结清”字样。
审查起诉阶段,马某在接受讯问时悔不当初,对所谓的“螃蟹款”也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最终,如实供述了明知是长江渔获物而予以收购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提醒,长江十年禁捕,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切不可为一时之利或者贪图口腹之欲、实施非法捕捞、非法收购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