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犯罪 撤销缓刑服实刑
近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案件。
去年3月,被告人柯某某因销售不明渠道的假“壮阳药”,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8至9月,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柯某某,再次销售渠道不明的假“壮阳药”。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较高,因此依法提起公诉,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同时建议从业禁止。日前,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撤销前罪缓刑,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犯销售假药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柯某某终生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缓刑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就会被撤销缓刑,对新罪和旧罪实行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缓刑不等于免除刑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更应当心存对法律的敬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积极接受监督教育,真诚改造。切莫心存侥幸,一旦再次触碰法律法规“高压线”,得到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