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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配?

  【案例一】2022年3月,一对男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男方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女方名字,两人约定,女方享有房屋50%份额。两人结婚不到两年,因各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男方依约按照房屋的50%份额支付折价款。男方认为,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短,不同意女方的诉讼请求。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按照房屋市场价的约20%向女方支付折价款。

  【案例二】2016年2月,石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婚前石某的母亲全资为儿子购买房屋一套,2018年,石某将周某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人。2021年9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房屋50%的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案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均有过错、周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等情形,判决案涉房屋归石某所有,石某支付周某房屋价值25%的补偿。周某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上述案例中,一方在婚前房产上添加另一方名字,办理登记手续,涉案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关系实际情况调整分配比例。

  张金金律师解释,上述法律规定的出台旨在回应社会关切,平等保护夫妻财产关系,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观。男女双方应当以家庭和睦、幸福、文明为导向,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实践导师,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获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2024年度“双树双建”活动建言献策优秀成果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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