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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抚养费之争,孩子为何“失语”?

  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异夫妻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案,男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前妻返还8000元抚养费,女方则控诉男方“抢夺孩子、霸占房产”,双方各执一词的背后,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这场看似寻常的官司,折射出离异家庭未成年人在父母博弈过程中“失语”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一些难题。

  婚姻终结,男子诉前妻“不当得利”

  柯某与李某花曾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栋栋(化名)。2020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栋栋由母亲李某花监护,随母亲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全部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父亲柯某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3000元,直至儿子完成学业为止。

  2023年3月,双方因抚养费纠纷对簿公堂,大冶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确认栋栋暂由母亲抚养至10周岁,父亲抚养费降至每月1600元,并细化探视条款。

  调解书特别设置“双向抚养权过渡条款”:约定2023年4月起,父亲按月支付1600元抚养费;待栋栋年满10周岁(2025年5月)后,由孩子自主选择随父或母生活,未直接抚养方继续支付1600元/月至成年。

  李某花当时也同意栋栋在上学期间每周五下午6时至次日下午6时随柯某共同生活,且栋栋在寒假、暑假期间和父母各共同生活10天,由父亲负责接送。

  没想到,协议改变后,孩子的自主选择引发了执行困境。据柯某诉称,2023年9月,时年8岁的栋栋主动前往父亲住处后,拒绝返回母亲家中,自此持续与父亲共同生活。

  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柯某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李某花作为栋栋的法定代理人于2024年3月向大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柯某将栋栋交由李某花抚养,并对柯某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中的存款96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法采取冻结、划拨、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以追索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8000元抚养费。

  同年4月,大冶法院冻结并扣划柯某银行存款8050元(抚养费8000元、执行费50元),但李某花始终未领取该款项,也未办理领款手续。

  柯某认为,自2023年10月起栋栋一直随其生活,李某花未履行监护义务,却通过强制执行获取8000元抚养费,属于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花返还其不当得利8000元。

  出轨闺蜜,抢夺孩子只为争夺房产?

  “他在我怀孕期间就出轨同事闺蜜,离婚后竟带着新婚妻子住进本该属于我的房子,现在抢走孩子不过是为了逼我放弃房产!”庭审中,李某花的答辩,撕开了这场纠纷的隐秘一角。

  这场抚养权争夺战中,双方对簿公堂的指控早已超越单纯的经济纠纷,演变为一场裹挟着房产争夺、情感背叛的复杂博弈。

  李某花辩称,柯某存在家庭暴力、出轨等各种过错,从而导致双方离婚。2023年9月,因国庆节放假,柯某借机将栋栋接走,上学后没有送回李某花处,并通过承诺购买平板电脑、手机等手段诱导孩子写纸条留言不回李某花家。为此,李某花曾向法官求助,柯某才将栋栋送还给李某花。

  2024年1月,柯某以接栋栋吃年饭为由,将栋栋带走,再次拒绝送回李某花处至今。此外,双方共同购买的大冶某房产,在离婚时该房产约定归李某花所有,但柯某再婚生子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内并拒绝腾退。李某花认为,柯某带走栋栋并不是真正想抚养,而是以其为筹码,实现霸占该房产的目的。

  “我没有诱导小孩,是小孩不愿意回到妈妈处,他是自愿留下的。”对于李某花指控其抢夺孩子、霸占房产等事实,柯某矢口否认。他表示,2023年9月,栋栋到他处居住,之后自愿随他一起生活。其一直尊重栋栋意愿,与栋栋一起生活至今。柯某认为小孩没有跟妈妈一起生活,没有产生费用,李某花主张其支付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通过强制执行获得的8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李某花则认为,法院扣划柯某存款8000元不属于不当得利。李某花依据生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合法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且原告按照调解书支付抚养费系其法定义务。柯某至今将栋栋带走并拒绝送还的行为实属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虽然柯某自2024年1月31日起将栋栋接走并拒绝送回,导致栋栋未与李某花共同生活,但仍然不能免除原告应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在生效民事调解书未被撤销或变更之前,柯某支付抚养费系其应尽的义务,不能认为其强行带走栋栋就认为其自然享有对栋栋的抚养权,李某花才是栋栋的合法抚养人。柯某藐视法律,视法律义务为儿戏,意图通过本案来推翻该生效调解书。李某花系以法定代理人身份申请强制执行,柯某给付标的款为支付栋栋的抚养费,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纸判决,平息抚养费之争

  “柯某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孩子是自愿和父亲一起生活的。父亲承诺为孩子购买平板电脑、手机等影响孩子真实意愿表达。”承办法官郭刚表示,孩子真实意愿需通过专业评估,并认为本案审理存在诸多难点:

  一是儿童意愿的真实性困境。在父母激烈冲突的环境下,未成年人极易产生应激性顺从心理。离异家庭儿童在接受询问时会根据在场监护人的情绪状态调整回答,这种“讨好型表达”与真实意愿存在本质差异。

  二是房产归属让司法陷入两难。男方既非房屋所有权人,亦未设立法定居住权,其拒不搬离行为已涉嫌侵权。然而当这种侵权行为与未成年人生活稳定性产生关联时,往往让司法陷入维护物权与保障儿童权益的两难选择。

  三是执行工作面临困境。若严格按调解书执行强制交还孩子,可能违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若默许现状,则损害司法文书的权威性。

  理清思路后,郭刚最终确定三大争议焦点。一是抚养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二是“抢孩子”能否改变抚养关系?三是房产纠纷是否绑架抚养权?他认为,首先民事调解书的既判力不容挑战。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前,调解协议仍具强制执行力。即便孩子现状改变,也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其次,强制执行具有程序正当性,从法律层面,这属于债务人履行生效文书义务,与不当得利无关。再次,柯某将房产与抚养权挂钩的做法,违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柯某若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应另行提起诉讼,而非通过拒付抚养费施压。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调解书已明确约定柯某自2023年4月起至栋栋年满10周岁止每月底支付栋栋抚养费1600元,柯某作为栋栋的父亲,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费给付义务。柯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李某花协商一致对上述民事调解书载明的抚养费给付义务进行变更,在该生效民事调解书未被撤销或者变更前,不因栋栋随柯某生活而免除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观察思考】

  让“失语的客体”回归“表达的主体”

  每起抚养费纠纷背后,都站着一个沉默的孩子。在离异家庭的权益博弈中,未成年人往往成为“沉默的第三方”——他们的声音往往被父母的利益冲突淹没,真实意愿被法律程序的机械性遮蔽,心理创伤被量化指标消解。这个案件反映了协议变更与抚养权调整的执行困局,更暴露出法律文书效力与实质抚养关系间的尖锐冲突,折射出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在动态监护、财产执行与利益平衡等多维度的现实难题。

  本案中父母双方都将诉讼作为攻击对方的工具:李某花通过申请执行抚养费强化“法定监护人”身份,柯某则通过不当得利诉讼否定对方监护资格。这种“以法斗气”的诉讼策略,将9岁孩童置于抢夺旋涡,却无人关注其心理创伤。栋栋的遭遇正是这种系统性“失语症”的缩影,父母争夺抚养费与房产的每一场诉讼,都在加剧其情感世界的坍塌。

  当父母将孩子简化为抚养费数字和房产筹码时,他们或许已经忘记了监护权的本质是对生命的责任,当父母将子女异化为财产争夺的工具时,他们伤害的何止是家庭伦理?更是社会文明的根基。

  要打破“父母打架,孩子受伤”的恶性循环,亟须通过制度革新,让儿童从“失语的客体”回归“表达的主体”。

  一是建立动态监护评估体系。开发“儿童抚养状态指数”,综合居住时长、情感依赖、教育延续性等指标,实现抚养关系变更的量化评估。

  二是创设混合执行模式。对拒不交付子女的行为,除传统罚款拘留外,引入“失信监护人名单”与“强制亲职教育”复合惩戒机制。

  三是构建社会化保护网络。推行“社区儿童观察员﹢学校心理干预﹢司法临时庇护”三级响应机制,确保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冲突现场。

  四是完善儿童意见优先采纳机制。在抚养权、探视权等核心争议中,若儿童意愿与父母主张冲突,可通过家访、心理评估等方式主动挖掘儿童真实意愿,也可通过技术赋能,采取生物信号辅助判断等方式破解意愿识别的认知迷雾。

  当制度能够识别那些沉默的颤抖、技术可以“翻译”未说出口的恐慌、社会化保护为破碎的童年搭建安全网时,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从“争夺孩子”到“守护童年”的转变——这不仅关乎个案正义,更考验着一个文明社会对弱势群体的良心与温度。(张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