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科”产品遇“孪生兄弟”?
法院这样守护“正牌军”
日前,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飞科”商标的民事侵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维护知名品牌合法权益的同时,彰显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坚定立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科公司”)系“飞科”商标的权利人,其剃须刀、电吹风等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某电商商户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与“飞科”商标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飞科公司遂向迎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承办法官通过比对涉案商标与“飞科”注册商标,认为二者在字形、读音、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且被告产品与飞科主营产品类别相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案件承办法官综合考量了“飞科”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主观恶意、侵权规模及原告维权成本等因素,依法确定了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