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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单方面决定员工调岗?

  【案例一】江某入职某汽车公司,工作岗位为市场部前台文员。2021年10月,汽车公司通知:因市场客流下滑,为优化公司架构,调整江某为客服招揽专员。江某不服从调岗安排,拒不到岗。公司多次通知江某,其原岗位已经撤销并入金融专员岗位,要求江某到新岗位上班。2021年12月,公司向江某发出通知,称其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处理,且无任何补偿费。2022年1月,江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法院最终认为,江某原工作岗位已被撤销,公司有必要对江某的岗位作出调整。公司将江某调整为客服招揽专员,薪酬待遇不低于调岗前,工作地点有变动,但仍在正常范围内,属合理调岗。江某拒不服从调岗安排并连续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王某某与某互联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21年12月,该公司以王某某工作不饱和为由要求其临时支援市场拓展等工作,但未说明临时支援的时间。2021年12月,公司安排王某某出差,王某某未予同意。后该公司称王某某多次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12月,王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法院最终认为,公司虽称系临时性安排王某某支援销售部工作,但实质是变相调整王某某的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内容,因未协商一致,王某某有权拒绝。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企业因经营原因,调整企业岗位,江某的原工作岗位已经不存在,新调整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不低于原岗位,企业没有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企业享有自主用工权利,江某旷工拒不到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案例二中,企业通过看似合理但实际违法的方式,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形式、降低待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金金律师认为,合法合理解决调岗争议,本质上是平衡企业自主用工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首先,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调岗作出约定;其次,企业在调岗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听取意见;最后,名为调岗实为降薪或违法辞退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实践导师,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安徽省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获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2024年度“双树双建”活动建言献策优秀成果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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