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6家公司泄露3661条业主信息
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物业公司员工获刑六个月
“没拿一分钱,就是顺手发了些信息,怎么会犯罪?”面对判决,曾在物业公司工作的包某某脸上写满懊悔。近日,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包某某因向6家装饰、建材公司泄露3661条业主信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包某某原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他将在为小区服务时获取的业主姓名、手机号、住房地址、房屋面积、物业收费等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6家装饰、建材公司的工作人员。包某某未从中牟利,自认为只是“举手之劳”,但这一行为已涉嫌犯罪。经统计,其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达3661条。
本案中,业主信息包含姓名、手机号、住址等私密内容,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检察机关认为,包某某作为物业公司员工,对工作中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其未经允许擅自向他人提供,且数量超过3000条,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该院将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司法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