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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3万元私教课
教练离职后退款遇阻
律师:教练离职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解约

  近日,市民潘女士向安庆晚报记者反映,其在恒大绿洲瑞美克斯游泳健身馆先后充值3万元,报了私教课程。后因认可的教练离职等原因,希望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却屡遭健身房拒绝。

  潘女士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今年2月18日至3月21日期间,她分4次向该健身馆所属的安徽九乾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账共计3万元,用于购买拳击、形体塑形、普拉提等私教课程。

  “当初报课就是因为认可那位教练,没想到课程还没上完,教练就离职了。”潘女士表示,最后一笔1万元支付的普拉提课程一节课都未上。此外,此前支付的2万元课程中,还有42节课未完成。

  潘女士多次与健身馆沟通退款事宜,但过程并不顺利。“每次接待我的都是教练,他们都说做不了主。我要求与负责人或老板直接沟通,但均未得到回应。”她说。

  为此,记者先后两次来到恒大绿洲瑞美克斯游泳健身馆,希望就此事采访能够负责的管理人员,均被工作人员以“老板不在”为由婉拒。10月10日,一位私教部董姓主管表示,可以让潘女士直接联系他,协调此事。

  然而,截至10月27日,潘女士向记者反馈,后续沟通仍无实质进展。“对方态度很好,但依然拒绝退款。”她说。

  就潘女士遇到的情况,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分析认为,此案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潘女士因认可的私教离职而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此类纠纷中,若双方有书面的合同解除条件、退款及违约责任约定则优先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可从法律层面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主要认为私教课程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消费者往往基于对特定教练的信任而购买服务。教练离职构成合同基础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若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返还其尚未提供服务的预付款项。

(全媒体记者 付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