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骑车”也是一种交通违法
昨晚,北京市朝阳交通支队民警在驹子房路南向北方向开展夜查酒驾行动。与以往主要针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同,此次夜查,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骑行人也被纳人酒驾筛查范围。交警表示,非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100毫升但未到80毫克/100毫升醉驾标准的,属于不文明行为,交管部门会给予批评教育;超过80毫克/100毫升醉驾标准的,属于违法行为,将罚款50元。
(11月13日《北京晚报》)
眼下,“醉酒驾车违法”早已妇孺皆知,但“醉酒骑车也违法”却鲜为人知。因此,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对“醉酒骑车也违法”进行广而告之,这不仅是普法之需,更是警示之需。
据了解,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骑车者之所以习惯于“醉酒骑车”,主要缘于两个原因,一是骑车者自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因而总以为自己是“骑”电动车不是“开”电动车;二是交警几乎不查“醉酒骑车”行为,即使偶尔查到也最多口头劝说、批评教育就算完事。正因为“醉酒骑车”违法成本低,因而“醉酒骑车”现象比比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可见,“醉酒骑车”也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遏制“醉酒骑车”交通违法行为,还需加大普法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一方面,交警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对“醉酒骑车也违法”进行广而告之,不妨用身边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让每一位骑行者知晓“醉酒骑车也违法”,从而自觉远离“醉酒骑车”;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加强立法工作,增加“醉酒骑车”的违法成本,不妨把教育、罚款和刑责进行叠加处罚,对“醉酒骑车”行为予以强有力的震慑,从而堵上“醉酒骑车”这一交通违法漏洞。
同时,交警部门也应像查处“醉酒驾车”一样,把查处“醉酒骑车”列入常态化执法范畴,发现一起严处一起,从而让“喝酒不骑车,骑车不喝酒”的理念深入人心,使之成为广大骑车者的一种自觉和共识。如此,“醉酒骑车”交通违法行为才能得以有效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