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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中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行为?

  【案例一】刘某酒后就餐时随手用桌子边沿开酒瓶,店主张某怕酒瓶盖磕坏桌面进行制止。刘某不满,先实施摔酒瓶和辱骂等行为,后推搡张某,双方发生争执直至厮打。张某两次扔出空酒瓶还击,二人均摔倒在地,刘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认定双方构成互殴,以寻衅滋事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六日;以殴打他人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张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申请检察监督。山东省高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用酒瓶殴打刘某致其头部受伤证据不足,且不能准确区分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的差别,张某为免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反击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撤销原审判决和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张某发现其饲养的4只狗崽被邻居赵某6岁儿子抱走,双方协商未果。后张某与酒后的赵某父子相遇,张某询问赵某之子,赵某以张某吓着孩子为由先动手拍打赵某面部,后两人发生争执直至厮打。经鉴定,张某和赵某均构成轻微伤,未达成和解。公安机关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给予赵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张某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法院认为,赵某先动手实施了拍打行为,双方发生争执均未冷静处理,张某用拳击打赵某头部,超出了制止违法侵害的目的,不具有必要性及正当性,并非正当防卫,双方属于互殴。赵某的过错程度重于张某,行政处罚幅度并无不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为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案例一中,刘某受伤是否系张某殴打无法确认,张某的防卫行为与刘某的酒后滋事行为相当,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案例二中,赵某过错在先,张某拳击赵某头部与赵某拍打其面部行为相比,超出了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公安机关给予赵某的处罚重于张某。

  张金金律师提醒,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将更加完善。在发生冲突时,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避免肢体冲突,杜绝酒后滋事。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实践导师,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安徽省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获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2024年度“双树双建”活动建言献策优秀成果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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