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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机构欺诈消费者 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案例】2017年4月20日,孙某某因对自身双眼皮不满意,通过网络检索到北京某医美服务机构,点击进入后是各类宣传信息,声称其系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主刀医生是医学博士,专注眼整形修复四十年,是中国著名的眼整形修复专家的嫡传弟子等。孙某某遂在该医美服务机构进行整形,支付手术费79280元。因手术失败,孙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双眼角膜炎”。

  孙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医美服务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以存在欺诈为由,要求三倍赔偿损失。经鉴定,孙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医美服务机构的医美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原因关系。经调查,该医美服务机构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因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处罚,孙某某接受医美服务也是受到了上述广告内容的误导和影响。法院一审判决,医美服务机构赔偿孙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7万余元,并赔偿孙某某三倍损失237840元。医美服务机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医美服务机构根据鉴定结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争议。本案核心争议是,孙某某是否属于消费者,本案应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认为,孙某某作为健康人士,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接受医美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属于消费者;医美服务机构系盈利机构,以利益最大化为商业目的,属于经营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张金金律师进一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法院以存在消费欺诈为由判决医美服务机构三倍赔偿孙某某手术费损失。张金金律师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医美手术,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实践导师,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安徽省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获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2024年度“双树双建”活动建言献策优秀成果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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