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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借车给醉友 两人双双获刑

  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如果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其需担何责?近日,由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宣判,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今年4月底,被告人高某、占某某与几名亲朋一起聚餐,期间两人均大量饮用白酒。饭后两人商议去打台球,占某某提出开车去,高某遂将车钥匙交给占某某驾驶,并坐在副驾驶位同乘。车辆行至一路口时,追尾前方等红灯的公交车,导致两车受损。经抽血检测,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32.69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占某某负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被告人高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明知占某某大量饮酒,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占某某上公共道路驾驶,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决定提起公诉。

  日前,法院采纳上述意见,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结、积极处理事故等,判决占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作出后,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作为车主,对外借车时应履行必要审查义务,确认借车人未饮酒、具备安全驾驶条件。


(全媒体记者 余永生 通讯员 龙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