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移动源污染防治条例获批
明年6月5日起施行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安庆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明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这部针对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将为安庆精准治理移动源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此次立法旨在破解当前我市移动源污染治理难题。近年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显著,但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仍存在监管合力不足、船舶等领域监管有盲区等问题。该《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立法,经市生态环境局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
该《条例》共30条,着力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责任层面,明确市县政府领导、生态环境部门统管、多部门协同的共治格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持续推进公共交通用车、小客车、载货汽车、工程机械和船舶新能源化,加强充电桩、岸电、加氢站等配套设施建设。
防控层面,明确了多类主体的责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准排放,在行驶或使用过程中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使用的燃料、添加剂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储油库、发油设施、油品运输车辆、加油站等应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由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验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高排放机动车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域。同时,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确保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在用机动车应定期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维修过程中弄虚作假。
监管层面,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共享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维修治理、监督检查等信息;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应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及时将机动车维修电子档案上传至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监管系统;生态环境部门可对道路上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排放检验场所的机动车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通过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取得的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在本市生产、使用的重型柴油车,应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将建立机动船废气排放监控平台,完善联合监管机制;新建港口码头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岸电设施,已建成的港口码头应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编码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电子标签、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技术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惩处层面,该《条例》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明确的处罚标准,最高罚款可达3万元。例如,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每台五千元罚款;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实时上传真实准确的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未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未按要求改正又上道路行驶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二百元罚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编码登记或未如实登记信息,以及未悬挂环保号牌,拒不改正的,处每台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等。
该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安庆市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进入了法治化、精细化的新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