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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众监督 最高奖励5万元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新规施行

  日前,经修订完善的《安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已正式施行,旨在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拓宽违法问题发现渠道。

  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但部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仍存在隐蔽性强、发现难度大等问题,《细则》的出台将有效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细则》划定了十类经查证属实可获得奖励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行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污;擅自关闭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保设施未验先投;无证排污、擅自处置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

  在奖励标准方面,本次修订优化了奖励梯度,设置了基础奖励和额外奖励。基础奖励分三类:按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的,奖励2000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且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奖励5000元,多种情形可叠加奖励。举报人提供视频、图片等关键线索协助调查取证的,增加奖励金额20%的奖励。同时规定,单起举报奖励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针对办案过程中难以获取关键证据或源头线索的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可公开悬赏,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此外,若违法主体被查处结案后再次违法,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细则》明确,有奖举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的举报案件也一并适用,并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奖励对象仅限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需按要求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细则》的修订实施,是我市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方式、拓宽社会监督渠道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将联合做好《细则》的宣传解读和落地执行工作,通过多平台、多渠道普及举报方式、奖励标准等内容,严格规范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全流程工作,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有奖举报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 新闻延伸

  十类符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情形: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三)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七)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八)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九)擅自倾倒、堆放、丢弃、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的;

  (十)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


(全媒体记者 白萍 通讯员 邓衍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