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拴好的狗咬伤人 主人要不要赔?

  近日,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2025年10月,曹某途经马某经营的制衣厂,使用其厂区门口的自建厕所时,被马某拴在厕所旁的犬只咬伤。曹某自行就医,并接种了狂犬疫苗,共花费3000余元。因双方协商及警方调解均告失败,曹某将马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快速核查案件事实及出警记录,明确争议焦点并组织双方调解。狗主人马某坚持认为,自己已将狗拴好,尽到了管理义务。反而是曹某擅自使用私人厕所,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向马某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规定指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除非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动物饲养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曹某途经厂区门口临时使用厕所,没有挑逗、殴打犬只等过错行为,被栓在厕所旁边的狗咬伤。因此,马某作为饲养管理人,应对其狗咬伤他人的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法官耐心释法,马某最终当场一次性向曹某支付了3000余元赔偿款,案件得以顺利了结。


(见习记者 柳加加 通讯员 占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