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注册在北京市通州区,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以自行开发后自用两年的一栋房产评估作价4000万元入股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取得B公司30%的股权,该房产2014年建成并竣工,占地面积800平方米。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相应的权属变更手续已于当月完成。
投资方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A公司将房产投资入股换取B公司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A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90.48万元[4000÷(1+5%)×5%],城建税9.52万元(190.48×5%),教育费附加5.71万元(190.48×3%),地方教育附加3.81万元(190.48×2%)。
2.土地增值税
以房产投资入股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主要看投资主体及被投资企业是否为房地产企业。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对其投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使用(包括自用、出租等)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案中,假定该房产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2800万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则A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302.86万元[(4000÷(1+5%)-2800)×30%]。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4.印花税
企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印花税规定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投资双方均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假设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分别注明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税额,A公司需缴纳印花税2万元(4000×0.5‰)。(刘涛 宋雪)
1、安庆新闻网(http://www.aqnews.com.cn)是由安庆日报社主办的综合性新闻门户网站。本网源自《安庆日报》、《安庆晚报》、安庆新闻网的所有原创新闻作品(包括新闻、信息、图片、视频及音频资料等),版权归安庆日报社所有。未经安庆新闻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须注明来源和原链接,如“安庆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转载的其他媒体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及时通知。
3、如需转载安庆日报社旗下《安庆日报》、《安庆晚报》及安庆新闻网享有版权的作品,请来函或来电与安庆新闻网联系。
上一篇文章:东莞最新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出炉 调整幅度颇大
下一篇文章:10月新增贷款仅多增119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