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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

  去年,我市在开展“信用交通市”建设工作实施信用监管,全年责令2家运输企业停业整顿,帮助失信企业修复失信记录1373条,完成修复“清零”失信企业100%,共吊销《道路运输证》45本,上报超限超载严重失信“黑名单”3例。(《安庆晚报》5月19日)

  失信必须受到相应的信用惩戒,这是建立信用社会的首要前提,也是打造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但也应看到,在对失信主体的管理上,存在着重进轻出的问题,失信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相关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由此导致进入“黑名单”后退出难。尤其是在一些失信不是很严重,乃至并无恶意失信的情况下,一系列的信用惩戒会大幅提升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成本,这就会严重抑制市场主体活力。因此,允许失信市场主体有条件地修复信用,有利于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创造更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

  对绝大多数失信主体来说,他们并不想走到失信这一步,更不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所以,一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受到一系列的信用惩戒,都非常期待改善自身形象、消除不良影响,能拥有信用修复的机会,使生产经营能够回归正常轨道。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在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的同时,不断增强信用修复的弹性,使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信用修复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具体而细致的问题,需要政府各部门联合推动。通过对失信对象采取信用修复的补救行为,允许失信人在特定情形下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轻联合惩戒对当事人的影响。作为失信主体的自我纠错机制,信用修复不是给失信主体“断后路”,而是“谋出路”。其目的不在于简单惩戒失信者,而是让更多人认识到守信的意义、信用的价值,进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


(孙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