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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辆被损坏,物业公司要担责吗

  案例

  李某是某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李某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个车位,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同意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对车位统一管理;遵守《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交纳相应费用;李某自行承担停放车辆的保管、安全责任,如发生车辆及车内物品毁损、丢失,与开发商无关。李某依约及时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服务费。2022年5月1日,李某将车辆停放在所购车位上,次日发现车辆被划伤,李某报警,因车库监控摄像头无法拍摄到李某车辆,无法找到肇事者。报警无果后,李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3000元。本案发生前,李某因存放于该车位的车辆被故意损坏提起过诉讼,已生效的判决文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提示物业公司应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现再次出现类似情况。法院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维修费3000元。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对上述案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依约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费,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物业公司对业主按规定停放在车位内的财产即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虽然安装了用于安全防护的摄像头,但未拍摄到李某车辆所在位置,没有发现肇事人员和车辆受损情况。《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张金金律师进一步分析,业主因车辆受损或遗失找不到第三方侵权人,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并不少见。在判定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时,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双方合同中对物业服务内容的约定;二、物业公司针对业主车辆是否收取了相应的管理费用;三、物业公司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落实到位;四、业主自身是否遵守物业管理规则,是否存在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张金金律师认为,在责任认定时,还应当考虑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不能过于扩大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出现任何财产损失,都要求物业赔偿;也不能纵容物业公司“只收钱不办事”,业主和物业公司均应当善意履行各自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参加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六期),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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