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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课时间学生手臂受伤
因未尽职责学校被判赔12万余元

  近日,宜秀法院对一起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导致学生在学校受伤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学校对受伤学生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受伤学生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因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故判令实际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上述金额的保险金,在操场上有碰撞行为导致损害的学生家长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原告小范同学与被告小祁同学、小龙同学均为被告宜秀区某小学学生。2021年10月的一天,在下午第三节课下课时间,小范同学坐在操场休息,先是小龙同学跑到他身边,然后小祁同学从远处跑过来撞到小龙同学,小龙同学摔倒压伤小范同学的手臂。小范同学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几位同学家长和学校等几方协商未果,小范同学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向宜秀法院提起诉讼。

  宜秀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课间休息时小祁同学在操场奔跑撞到小龙同学,致小龙同学摔倒压伤小范同学,小祁同学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小祁同学系年仅八岁的未成年人,无法完全预见文体或玩耍活动存在的风险,故应承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责任。学校于课间时间,未在学生追逐、玩耍、运动的操场上安排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监管和照顾,因而未能及时判断和阻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导致本案损害事实发生,应认定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范同学和小龙同学均无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首先,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尽量避免危险行为;其次,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为防范转移风险,必要时可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张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