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统筹是不是商业保险
案例
2020年6月23日,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刮断路上线缆,造成甲公司线缆设施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乙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宋某,乙公司与宋某之间系挂靠关系。涉案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丙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10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甲公司2000元,甲公司和其他各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宋某赔偿甲公司财产损失9000余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乙公司作为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争议。案件争议焦点是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是否等同于机动车商业三者保险,丙公司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张金金律师从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的由来、法律性质认定、责任承担方式方面,深入解读。
1993年,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的批复》(云政复〔1993〕61号文)批准成立。根据该批复,参加交通安全统筹的车辆、机械,视同参加机动车辆各种保险。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交强险制度登上历史舞台,交通安全统筹制度慢慢淡出。2010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201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一些交通运输企业便开始在内部开展车辆安全互助统筹业务。
2022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因此,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是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开展的行业互助性活动,并非商业三者保险,其法律效力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审查,不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从全国各地裁判文书看,安全统筹公司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一、统筹合同有效。1、统筹公司直接赔偿受害人损失;2、统筹公司依约赔偿被统筹人损失,不直接向受害人赔偿;3、被统筹人和统筹公司共同向受害人赔偿损失。二、统筹合同无效。由统筹公司赔偿被统筹人损失。虽然对合同效力以及统筹公司责任如何承担存在争议,但法院均认为统筹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张金金律师提醒广大车主,车辆统筹的风险负担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车辆统筹公司财产履行能力远远低于保险公司。实践中,因统筹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统筹人自行履行赔偿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车主在投保时应当谨慎选择,可以购买车辆统筹作为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补充,不宜直接替代机动车商业三者险。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专家成员,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六期学员、安徽省青年律师示范培训班七期学员,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