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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致人伤害 监护人担责赔偿

  11月10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双港人民法庭调结一起精神病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被告亲属当庭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使原告及时获得赔偿。

  原告彭某某诉称,2022年3月4日经过两被告家门口时,遭到被告一无故谩骂。后被告一突然从家里冲出来将原告推到高坡地下摔倒,并对其拳打脚踢。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颅脑闭合性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伤害,公安部门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伤情为轻伤二级。因被告一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系无刑事责任能力,双方协商不成,原告不得已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决被告一及其配偶共同赔偿原告各项合理的经济损失。

  庭审时,被告一的女儿作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表示之前家里人并不知道被告一患有精神疾病,只是以为他脾气暴躁,而且一般情况被告一也不会主动攻击他人,不排除原告有言语刺激被告一的行为。由于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法官运用“六尺巷调解法”,从“法、理、情”等角度做双方的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被告一女儿当场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对于家中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以防发生伤人、毁财等事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赵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