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他人透支不还被起诉
【案例】
王某和张某是多年的好友,2016年,张某因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但王某没有多余存款出借。张某提出借用王某信用卡使用,王某同意了张某的请求,并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直到2022年,张某已经使用王某的信用卡透支消费8万余元,未按时还款。期间,王某不断收到银行催款信息,王某催促张某还款,但张某未予清偿。2024年初,王某向银行清偿了全部款项,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欠款并依约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将信用卡出借给张某,其出借的资金非自有资金,王某和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借用的信用卡透支款8万余元已由王某还清,该款项应由张某向王某返还。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王某套用银行信用卡资金出借给张某的借款合同无效,法院未支持王某的利息诉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王某已经偿还8万元银行欠款,该款项由张某实际使用,应当返还王某。
张金金律师提醒,《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妨害信用卡管理,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出借或者借用信用卡,套取银行贷款资金,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招致牢狱之灾。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专家成员,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