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超速后“怒砸”测速机获刑
近日,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处理了一起故意毁坏公物案,一男子情绪失控,竟把矛头对准公路上的测速机,最终自食恶果,得到法律惩罚。
“我不应该冲动砸坏了测速设备,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理。”日前,在怀宁县人民法院,梁某当庭认罪悔罪。因对2024年5月17日超速行为处罚结果不服,梁某心存怨怼,在2024年6月18日再次路过同处测速设备时,使用一把铁锤和一把老虎钳对测速一体机进行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442元。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将梁某起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梁某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行为并造成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梁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承办检察官提醒市民:破坏测速设备属于违法行为,必将依法严惩。而在日常生活中若出现情绪失控情况,应通过合法、健康的途径缓解不良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