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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意外伤害保险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2021年5月12日,郭某在某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慎摔落。郭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公司为包括郭某在内的项目施工人员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未缴纳工伤保险。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向郭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2万余元,公司认为上述意外伤害保险由其出资购买,保险理赔款应当抵扣其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郭某认为,意外伤害保险属于职工福利,不能免除公司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发生争议,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郭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9万余元。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免除。《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案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劳动者本人,不是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要求以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张金金律师提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用工主体责任,强制要求员工签订承诺书或者协议,承诺在发生工伤后,员工无权向企业主张赔偿权利,该类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张金金律师建议,因工伤保险赔偿中有部分赔偿项目不属于社保基金赔偿范围,需要企业自行承担。企业购买社保的同时,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转嫁赔偿责任。在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及时救治伤者,主动和伤者协商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同时,企业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安排员工体检,避免工伤事故发生。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实践导师,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获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2024年度“双树双建”活动建言献策优秀成果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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