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无证倒卖烟草,非法经营被判刑
【案例】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间,陈某父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多地向持有烟草专卖证的商铺收购卷烟,再将收购来的卷烟转卖给位于某市的上家梁某,从中赚取差价。2024年1月11日,公安机关执法时查获陈某父子,并当场查获126条卷烟。经查,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间,陈某父子非法经营卷烟数额共计20余万元,累计非法获利5万余元。两人退缴5万元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父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销售香烟,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陈某父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陈某父子均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本案中陈某父子非法经营数额20余万元,累计非法获利5万余元,已经达到立案标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张金金律师提醒大家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无证倒卖烟草不仅被判处刑罚,退缴违法所得,还要判处数倍罚金,得不偿失。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博士在读,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实践导师,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安徽省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获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2024年度“双树双建”活动建言献策优秀成果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