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未约定利息起诉时能否主张?
法院:约定不明确的参考《民法典》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经常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要不要给利息呢?不久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2021年3月,陈某就借款35万元向汪某出具借条一份,写有借款期限为2021年4月,逾期按约定2倍利率计算。后来陈某未能在期限内还款。2021年5月,陈某与汪某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写有陈某承诺在2021年5月还款3万元;在2021年7月还款17万元;余款本金及利息待双方再次商议后再定等等。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陈某陆续还款6.3万元,尚欠借款28.7万元,一直未还。汪某主张6.3万元是支付的利息,起诉请求陈某归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双方在借条中约定“逾期按约定2倍利率计算”,在还款协议中约定“余款本金及利息待双方再次商议后再定”,除此之外,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是多少,陈某支付利息的数额以及依据的利率标准是多少,双方如何再次商议等,都无从知晓;汪某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三分,但未提供证据,陈某亦不予认可。由于双方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是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时,出借人仍可以在起诉时要求借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二审判决陈某偿还汪某借款本金28.7万元,以及按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返还之日的逾期利息4.6万余元。